坚守科研报国初心 提升国家网络自主创新能力******
坚守科研报国初心 提升国家网络自主创新能力
讲述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交通大学移动专用网络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张宏科
光明日报记者 靳晓燕 光明日报通讯员 何菲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创新”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关键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中人才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了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这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战略任务。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与高校教师,我备受鼓舞,深感责任重大。
我们一切的科研工作需由“创新”引领。要从宏观层面出发,研制出自主可控、可兼容替代、性能先进的网络体系,为未来互联网发展搭好基本框架;要加速推进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引领作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而努力奋斗。
与此同时,信息网络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近年来已经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我与团队成员致力于构筑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互联网体系,破解该领域的核心技术难题,紧密结合我国实际,逐步落实战略目标、推进重点领域应用。目前,我们团队已经将新型网络发展到第三代,在新型网络原理、机制以及体系架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研制了相关核心设备和系统,并在特定行业进行了示范应用,有效满足了行业用户需求,初步实现了网络自主可控、替代兼容等目标。
多年来,我和同事们携手攻克一个又一个技术难题,夜以继日,甘心如荠。如果说科研上取得了一些细微成果,其归功于新时代以来祖国大力建设发展网络事业提供的广阔舞台,源于北交大一流高水准的科教平台,始于源远流长的科研报国精神。我深切感受到,只有将“小我”融入国家“大我”,才能实现人生价值。
我深深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起来要靠创新,创新要靠人才”的理念。作为高校教师,我秉承“德为人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准则,以“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为目标,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渴望为党和国家培养一批优秀人才。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我们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继续“撸起袖子加油干”,打破国外垄断,提升国家网络自主创新能力,为世界新型网络发展提供中国思路、交大方案。引导同学们加强政治学习,及时了解把握国家的发展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自身发展融入国家和行业发展,并把科研报国的精神传递下去,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9日 05版)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