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春运“砍出”安全通道******
(新春走基层)他们,为春运“砍出”安全通道
中新网惠州1月12日电 题:他们,为春运“砍出”安全通道
作者 郭军 龚震 黄金水
1月11日7时35分,小雨淅沥,山路湿滑,广铁集团惠州电务段一支6人的队伍,艰难跋涉在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的大山之间,他们攀岩而上、钻过树丛,对京九铁路供电线进行停电砍青作业。他们,为春运“砍出”安全通道。
“天蒙蒙亮,我和伙计们就带上油锯、麻绳、云梯,准备今天大‘干’一场。”和平信号水电车间的党员工班长何兴奇介绍,6人砍青队里,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31岁,年纪最轻的他是这个班组的“一家之长”。
据悉,和平地处粤赣两省交界处,京九铁路穿山而过,近期树木长势汹汹,给春运期间的供电安全留下隐患。
“砍青队”通过踩踏“云梯”进行爬山 何智凡 摄9时10分,电力工吴远航扛着“伸缩云梯”在前面开路,遇上路滑的山沟,将云梯一拉就变成“梯路”,为后方的工友铺路,大家顺着“梯路”,依次越过水沟,拉着藤曼,费力地一点点朝着山上攀爬。
11时5分,艰难地攀爬2小时后,电力人员到达山顶作业地点。在做好安全措施后,选定此次需要砍伐的树木,技术骨干吴远航熟稔地挥动着电锯开始锯子树,木屑随着锯条在空中散播,手上、衣服上挂满了荆棘、木屑,不一会,就变成了一个“小黄人”。身后的工友们,奋力地挥舞着砍刀,砍向大树旁边的树木竹枝等,一边注意着吴远航锯树的进度,做好防护。
时间一点点过去,山顶寒风阵阵,厚厚的工作服被汗水浸湿,又被风吹干……
“砍青队”在清理影响供电线路的树木 何智凡 摄“上来一趟不容易,下来一趟也特别的难,所以我们会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尽可能多的工作。”中途,工长何兴奇拿起地上的水壶,仰头咕咚咕咚喝了3大口,喘着粗气说道:“京九铁路和平段供电线路已运行20余年,两路电源全程256.153公里,全部架设在陡峭的群山上。我们砍青队每年要跨越21座海拔约900至1500余米的山峰,根据树木生长的速度,多次进行砍青作业,以确保东水至定南四站近100公里电力线路的安全。”
下午13时,小雨还在飘洒,工人们找到一处可以避雨的空地,席地而坐,拿出了包子、馒头、牛奶充饥,何兴奇的嘴里塞了一个馒头,踮脚眺望,估算着下午的工作量和所需的时间。
“电力设备都设在大山上,山路崎岖,我们上下一次要4个小时,有时检修要穿过4.5公里的五指山隧道,没有办法回到工区吃饭,带上干粮简单解决午饭,既省事又能节省来回时间。”砍青队的”大内总管”刘小磊说。
16时,经过近4个小时的鏖战,影响和平至上陵贯通、自闭架空支线的树木、树枝已清理完毕。(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